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包装袋、饮料罐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五)抛撒、焚烧冥纸;(六)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七)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