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包装袋、饮料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

(七)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