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并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