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道路鼓励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