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道路鼓励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