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临街道一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实体围挡,其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