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