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一条有效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设、堆放、搭建、张贴、涂刻等;(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三)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