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