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