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程序编制和修改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二)在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三)未依法查处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山体水体遭到破坏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