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报告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