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山体水体的日常性保护管理,发现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