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许可区域内开发、利用山体水体资源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在山体水体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