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范围内经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山体水体,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