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水体进行开发利用时,应当按照山体水体保护级别编制整体保护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