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水体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投肥、投饵养殖;

(二)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四)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五)围填、采砂、挖泥;

(六)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体(地下水)水质的行为。

在二级保护水体范围内禁止实施上述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