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山体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二)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五)挖山、开矿、采石、采砂、毁林开垦;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墓地;
(八)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在二级保护山体范围内禁止实施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