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山体水体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一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林业、城市绿化、水务主管部门意见之后修改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批准实施。
因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林业、城市绿化、水务主管部门意见之后修改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的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