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将草案向社会公示;
(二)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将批准的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