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置第十八条有效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抚养人、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其丧事承办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丧事承办人的,遗体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