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遗体接运由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接运服务。

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识别标志,并且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