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凭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人认领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