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置第十七条有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凭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二)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人认领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三)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