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墓经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管理维护费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在缴费期限届满前一百八十日内,公墓经营单位以事后可查方式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且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