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墓经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管理维护费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在缴费期限届满前一百八十日内,公墓经营单位以事后可查方式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且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