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或农村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