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墓新建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经营性公墓新建墓区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数量的百分之四十;公益性公墓新建墓区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免费安葬区,保障符合条件群体的安葬需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范围,明确安葬对象条件,不得安葬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