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民政部门应当公告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得留坟头墓碑。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