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交通、环境保护、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