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