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