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