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露、散落。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