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住宅小区范围内,两端连接主次干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的车辆停放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属于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由住宅小区的责任人进行管理。车辆乱停乱放影响通行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