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和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业经营者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