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设置规范,保证城市容貌整洁、美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广告编制规划或者设置规范设置广告设施、标识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