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乡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乡村医疗网点建设,优先保障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优生优育宣传,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对到民族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