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民族乡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在选拔民族乡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选拔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优秀干部到民族乡任职或者挂职,到民族乡的行政村驻村开展工作;选派民族乡的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任职或者挂职;组织民族乡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