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一定岗位放宽条件定向招录、招聘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空编时应当及时配齐。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有关工资倾斜政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倾斜照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