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民族乡辖区内难以有效改善生存条件的贫困村组实施整体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当保留其原有民族风格,并建设民族节庆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