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民族乡传统手工艺发展。在民族乡领办兴办民族工艺企业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申请认定为民贸民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申报认定工作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