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民族乡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本乡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对本乡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民族乡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药用植物开发和电力开发等上缴的税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适当补助给民族乡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相关财政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