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