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