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