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