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