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