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