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