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