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