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按照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公布,同时需注明数据来源以及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含义等,并在公布前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二)有关部门拟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对、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