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适时发布统计信息。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