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不得冒名填报。

对前款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行全面记录,保留完整档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